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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867 时间:2024-10-13 15:31:01
简介:交易商品房在收房的过程中必须竣工验收,一般来说情况下交付给房屋过程中会有较小问题,但是也不可避免的会不存在“意外事件”。那么,在收房时候找到房屋不存在较小的质量缺失时,可以一次为理由拒绝接受收房并退房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王先生出售了一套商品房,在之后交房时他找到该房屋主体经常出现了数条裂缝,于是寻找开发商调停,双方协商之后,开发商只表示同意并允诺展开维修。但建了数次都没讲和,王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拒绝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涉及部门对王先生所出售的房屋展开检验,结果为该房系填平鱼塘修筑,现地基沉降,不合适居住于。法院据此裁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金王先生各项损失。【小编评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催促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予以反对。
”据此,对于这类有质量缺失的房屋,消费者几乎可以拒绝退房。尤其必须警告的是,退房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显然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长时间居住于用于”两种情况下。而对于房屋内的门、窗、给排水管材等非主体结构构件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或经常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足以影响长时间居住于用于的,则未予反对,也就是说如果归属于非主体结构构件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是一般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居住于的,都是不需要拒绝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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