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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亮:如何反省长沙拆迁悲剧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习惯性思维是以“大哥”自称为,补偿说道多少就是多少,往往忽略民众的权利确保。当前有两条更为稳健的自由选择:第一,具体将征地工作列为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二,通畅司法权利救济渠道 7月12日晚上,长沙市发布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征地血案调查和处分结果:龚雪辉系由在房屋拆毁过程中房屋倒塌造成丧生;该事件被确认“非法拆迁”;还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等在内的27名干部和工作人员被追责或立案侦查。长沙官方确认,这是一起为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安置房,茶子山村村民代表大会违背法律规定做出强迫拆毁房屋的决议,观沙岭街道办事处不应茶子山村村委会的催促的组织实行非法拆毁房屋,在房屋拆毁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丧生的责任事故。
暴力拆迁、剧痛拆迁为何屡屡经常出现?法治能否制约拆迁之手?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东亮回应,部分村民显然无权假冒民主程序拆迁其他村民的房屋,民主程序无法给定欺诈。一般来看,拆迁往往有政府的影子。刘东亮认为,从根源上看,拆迁往往与土地财政密不可分,财政严重不足,缺少确保,只好依赖卖地,从民众手里大大索要土地,所以,“要彻底解决问题征地悲剧,必须改革土地财政制度,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需要合理给定,仍然只是打土地财政的主意,把所有期望都竭尽在买地上。” 从拆迁不道德看,征地乱象往往又与补偿力度否做到、执法人员规范与否等有关。
“有些地方近年来没有怎么再次发生暴力拆迁流血事件,主要还是与补偿思路有关,补偿力度需要被公众拒绝接受,不至于到剧痛地步。” 刘东亮说道,土地价值比较低的地方,政府转卖后取得的电子货币收益极大,财力比较不俗,所以,比较更容易符合公众补偿拒绝,而暴力征地大多是再次发生在经济较好的一些区域。“增加拆迁悲剧,主动权还是在政府一方。实质上,对于征地双方,被拆迁户是十分弱势的。
”刘东亮说道。以国有土地征税补偿为事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偿范围主要还包括(1)被征税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税房屋导致的迁往、临时移往的补偿;(3)因征税房屋导致的投产歇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税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高于房屋征税要求公告之日被征税房屋类似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刘东亮显然,完全所有的房屋征税,确实的征税标的并不是当事人的房屋,而是房屋下面的土地。房屋不过是土地上的附着物而已。
而上述补偿范围对于土地补偿只字未提,“掩饰了对土地使用权征税的事实,并为未予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投掷了掩人耳目的烟幕。”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税和补偿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行条例的规定,某种程度不存在补偿标准过较低、补偿不公等一系列问题。2012年底全国人大曾审查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核心是改动土地征税补偿,结果并未通过。
当时,目的解决问题集体土地征税困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税补偿条例也一度被指出看见了实施曙光。刘东亮认为,政府拿地补偿一般并不真心实意与民众协商,“标准就是那么多,完全没什么商量余地,尽管涉及法规规定要与民众协商。
”所以,一旦经常出现有所不同异议,民众很更容易被视作“漫天要价”。刘东亮说道,“漫天要价”只不过是误会,民众希望,并不意味著就一定按此赔偿金,各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交由司法机关判决,“指出民众是漫天要价,然后就将他们视作刁民,这是换回一种错误的观念。
事实上,比补偿标准更加最重要的是贯彻遵从征税程序,无法笼统以“公共利益”之名,地方政府随便征税。很多土地征税之所以引起大规模群体事件,原因正在于地方政府的“任性”。从法律程序上看,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税,被征税人对补偿要求上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驳回行政诉讼,由法院最后裁断。但是,拆迁悲剧中,关于补偿争议的法律程序都没获得有效地遵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税人迁往。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由农用地改以建设用地的,《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后征税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同时,“征地补偿、移往争议不影响征税土地方案的实行。
” 刘东亮说道,“各地政府的习惯性思维是以‘大哥’自称为,说道多少就是多少,往往忽略民众的权利确保。” 如何将土地征税不道德划入法治轨道?刘东亮指出当前有两条更为稳健的自由选择。第一,具体将征地工作列为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通畅司法权利救济渠道。曾有过地方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经历的刘东亮说道,在地方政府的官员考核中,将拆迁作为否遵从法治的一个明确考核事项,“是难于做的,这应当是最能避免拆迁悲剧,目前来说也有可能是最有效地的一个措施。
” 另外,必需强化土地征税领域司法救济的有效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税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驳回行政诉讼,在补偿要求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往的,由做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由“原本的行政拆迁和司法拆迁分段的二元体制调整为单一的司法拆迁体制。
” 但事实毕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实行旋即,2011年4月和5月,湖南株洲、江苏莆田屡屡再次发生两起因法院实行强迫征地而引起被拆迁人自杀的悲剧。而后最低法被迫应急调整方向。刘东亮指出,司法拆迁没能落幕征地悲剧,行政拆迁也未知道完全退场。“予以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私自拆迁,是相当严重违背《行政强迫法》的。
”而在各地如潮的改建和大拆大建过程中,甚至不少地方还以地方人大法律形式彰显行政机关必要拆迁之权。另一方面,经过将近十几年对拆迁的规范,多少还是获得一些效果。比如,与以往比起,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有所提高,只不过,与之预示也经常出现了程序形式主义简化的偏向。
“法治变革的确必须时间,先进设备法治国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公正补偿、遵从正当程序的大方向一定要具体。”刘东亮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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